关于开展民爆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提升民爆安全监管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研究,决定从4月至9月开展民爆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深入整治民爆企业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坚决治理纠正各类违规违章作业行为,提升民爆行业总体安全生产水平,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环境。
二、重点内容
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排和具体要求,以巩固和打牢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
(一)重点整治民爆企业超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销售行为,严肃查处民爆企业超出许可期限生产销售行为,纠正企业违规生产、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体系,检查各省、市(县)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三)督查各地贯彻国务院相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的执行进展,检查各生产企业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等安全专项措施进展。
(四)检查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展,督查民爆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及专项检查阶段(4月至5月)。
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本地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早发现问题并整改。同时,要对辖区内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一次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登记立案,跟踪督促整改,积极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区域重点督查阶段(6月至7月)。
在完成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将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督查,发挥一些省份在民爆安全监管方面的示范作用,督促加强重点地区民爆安全监管和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重点加强对近两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过非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的企业和地区的专题督查,严肃查处并彻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区域重点督查的具体安排见附件)。请督查组织单位与督查地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研究制定针对性的督查方案,于5月底前报送我部(安全生产司)。
(三)抽查和整治阶段(8月)。
根据专项行动的实施进展和前两阶段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将针对重点地区、重要环节和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运用民爆企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采取抽查和重点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各省要在认真梳理问题和汇总安全隐患基础上,提出明确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治措施和责任,保证“打非治违”行动收到实效。
(四)总结阶段(9月)。
在汇总各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基础上形成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并向全行业通报。请各省于9月10日前将“打非治违”行动总结报送我部(安全生产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民爆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作为当前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各部门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层层分解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
(二)注重求实创新,着力提高工作质量。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出发,进一步优化安全管理模式,创新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举措,突出民爆行业“打非治违”工作特色。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和监管效能,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建立专题档案,并实施重点监管和跟踪整改。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总结提炼并积极推广行动中发现的优秀经验和好的做法。
(三)努力构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健全完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相结合,与强化企业现场基础基层管理工作相结合,与不断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相结合,切实提高行业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要将专项行动中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并长期坚持,不断巩固提升“打非治违”成果,努力构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联系电话:01068205388 ,电子邮箱:mbjmbc@163.com)
附件:区域重点督查安排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督查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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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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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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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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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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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派督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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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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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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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派督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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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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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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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派督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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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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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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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派督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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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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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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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派督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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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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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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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派督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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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防科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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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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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派督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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