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安函[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作为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一期工程的重要补充,目前已组织有关单位通过了系统研发及技术成果验收。为做好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的全国推广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建设目标
通过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安装该信息系统,实现现场混装炸药生产数据信息及地理位置信息的自动采集及自动定时上报,实现现场混装炸药车生产作业视频信息的自动存储及有管理需求时的上传,提高行业和企业对现场混装车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系统应符合“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试行)” (见附件一)和“ 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验收办法”(见附件二)的要求。
二、系统主要功能
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主要功能为: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实现生产数据和作业地理位置信息的自动采集与存储,并将生产数据与作业地理位置信息按照行业统一的数据格式每天定时自动发送至行业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车载视频监视系统能够自动采集、存储三个月以上现场混装作业时的视频监视图像,并在有管理需求时上传。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发建设适合企业管理需求的企业信息综合管理平台。
三、系统建设时间要求
所有在2012年6月1日后新验收的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均要安装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并作为现场混装车的建设项目验收重要内容之一。
全国现有的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均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安装完成该信息系统。各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现有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监控信息系统的验收工作和报备案。
五、系统保障措施
请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该信息系统的实施,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相关生产企业,组织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做好该信息系统的安装、验收及运行检查工作,并对系统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同时应满足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一期工程的各项建设要求。对因企业原因,不报、漏报、瞒报、上报虚假现场混装车生产数据的企业,一经查实,先行停产三个月,再视情况给予处理。
联系人:刘力强 010-68205381
附件一: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试行).doc 附件三:目前已通过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技术成果验收的企业名单.doc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