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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有关部门紧急协调解解决我省民爆物品运输困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2-02-03作者: 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

1月20日,我委收到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分司报来紧急报告,请求帮助协调解决民爆物品运输困难问题,委领导高度重视,1月20日,我委以黔经信呈[2012]7号文,向省政府上报《关于协调解决民爆物品运输问题的请示》,省政府办公厅积极帮助协调,快速报省政府领导。1月21日,省委常委、副省长黄康生同志做出批示:“请抓紧协调,主渠道停运,市场又需要,不同渠道运输,不仅易出现问题,也影响到工程建设”。为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1月21日下午4:00,省法制办急事急办,牵头紧急召集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和企业,协调处理解决民爆物品运输问题。会上,省法制办领导首先传达达学习了黄康生副省长的批示,听取了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分司、贵州盘江民爆有限公司负责人对当前民爆物品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的情况介绍。听取了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当前民爆物品运输的许可办理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的介绍。重点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2012年1月1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号),经过认真讨论和研究,达成共识,省法制办以(黔法专议[2012]1号)下发了会议纪要:

一、各有关行政机关共同认为,要严格执行当前有关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认真贯彻公安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2012年1月1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号),要求:严格运输企业、车辆及人员管理—经由道路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和车辆,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第1.2项、第1.3项、第1.4项、第1.5项、第1.6项运输资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资格,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外,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过10吨。严格运输许可审批—公安机关要把运输许可关,在运输许可审批时,除要求收货单位或者托运人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承运单位、车辆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许可证件及资质、资格证明、运输车辆车牌。

三、各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受理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办理。

按上述要求,困扰我省民爆物品运输困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生产企业逐步恢复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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