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安函[2011]194号
各省(区、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国庆期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节日期间民爆行业整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庆期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国庆期间专项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将工作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做到“有措施,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确保国庆节日期间民爆行业生产安全。
二、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本地区民爆生产、销售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按照《关于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安函[2011]1号)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国庆假期期间,民爆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安排生产;要加强节日期间危险品库房的安全保卫,强化储运环节的安全管理,严禁将安全性能未经验证的危险品与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储;要在强化隐患排查基础上,认真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1]431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工业雷管生产线等重要领域的重点监管。
三、做好安全应急工作。国庆节期间,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各民爆企业要制定详细的节日专项应急预案,各部门、各企业要切实落实24小时领导值班、带班制度,确保应急通讯畅通,应急设备设施完善,应急人员到位,保证一旦出现突发事故或事件,及时地处置和报告。